试用期员工如何考核?

发布时间:2019-02-27 14:38 | 点击量:707 | 来源:上海猎头

  在试用期内,如果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是合同中所约定的业绩,均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。录用条件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约束试用期员工,更体现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上。就用人单位而言,对于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该工作的员工,最好的解除试用期的办法就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。这样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。

  试用期对于公司来说,往往是一把“双刃剑”。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非法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,就要各自承担不利后果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一条:在试用期中,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: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  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
  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

  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

  (四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
  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

  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  在《劳动合同法》中,解除合同除了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两种情形外,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四个法律要件。

  1.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;

  2.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;

  3.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前做出;

  4.要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的说明解除理由,并交由员工签收。

  以上四个条件,缺少一个,都不能在试用期内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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